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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辩护

发布时间:2019-10-24 13:49作者:高龄助孕官网

  张康祥,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任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三级职称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温州刑事等专业委员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毒辩联盟浙江群成员,瑞安市政府“三农”顾问团成员。2016办理的“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刑事案件被由中央政法委shu记孟先生主持的《国内政法会议》(国内政法干警视频会议)选取,作为典型辩护案例进行宣传;温州市律师行业2018年度优异党员;代理的刑事案件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了了之)、缓刑的高达几十起,检察院、法院阶段成功为被告人争取认定自首、立功。办案的原则是能够取保、不起诉、销案或缓刑的全力争取不让留下遗憾!

  瑞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律师辩护

  

  根据中国刑律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形式:

  单科式。刑事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刑法条文的表述与金融管理法规的表述并不一致。刑法第1百七十六条中的表述是概括的“公众存款”,而1998年7月13日专门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解释是:“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由于刑法条文是空白罪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就具有了罪状特征的意义,因此,上述所引就为我们正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提供了法律基础。

  选科式。在罚金独立适用的情形下,刑法规程罚金与另外刑种并列,可供挑选适用。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形下,明确规程判处自由刑时,一起并处罚金。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国内人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一起规程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如何选适用。

  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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