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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救助政策明年起实施 将核查高消费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17 15:11作者:高龄助孕官网

中新网新闻12月27日电(记者杜燕)从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社会救助政策,对申请者货币财产总额认定标准、车辆认定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等重新规定,并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会重点核查,新增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涉及乘坐飞机头等舱、住四星级以上酒店、打高尔夫球、出国留学和旅游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

明确财产核算方法

今天,市民政局召开关于社会救助政策修订的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红兵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居民收入财产形式多样化、贫困内涵复杂化、消费支出水平不断提高,收入财产核算难度增大,原有核算认定标准不适用、新情形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经济状况认定中的突出问题,需重新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为精确瞄准和科学认定提供依据,夯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的基础。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根据此次修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原有政策明确家庭收入及家庭财产范围的基础上,对各类收入及不计入收入范围、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力求便于基层操作。明确了工资性收入的认定、经营净收入的核算、财产净收入的核算、转移净收入的核算以及家庭财产的认定。

货币财产总额认定标准

目前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考上海等地相关规定,调整为: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以市2017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425元为例测算,2人户和3人户家庭的货币财产总额分别为8.98万元和11.23万元,与现行政策的4.8万元和7.2万元相比,放宽了认定标准,降低了救助准入门槛。

此外,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期间,出现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家庭财产发生异常变化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置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执行的实际需要。

适当放宽车辆认定条件

目前,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

修订后设置了政策例外情形,即居住在市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具体认定办法由有关区根据实际制定。

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的规定

由原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才可享受社会救助,调整为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社会救助。

以2017年统计部门公布的44.89平方米为例,三口之家住房建筑面积为134平方米,放宽了住房条件。同时,明确了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但未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不符合给予社会救助条件,房屋认定情形更全面、合理。

新增自费高消费行为的规定

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相关高档消费行为的,会重点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及时终止对其社会救助。具体消费行为包括: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自费在四星级(含)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民办、私立学校就读;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

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

李红兵强调,加大了重度残疾人保障力度;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符合市低保家庭财产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以上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本人直接纳入低保;重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残障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级、二级言语、听力残疾人。

与此同时,为缓解低收入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的负担,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完善审核审批程序

李红兵指出,从便利百姓办事角度,细化低保、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程序,简化申请材料,将可选材料压缩至3项;凡是可以通过信息核对获得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并明确规定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为实现“一网通办”扫除政策障碍。

据悉,修订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预计社会救助受益人群数量将从现有的13万多人扩展到20万人左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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