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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踹飞电车女致重伤案终审被告终审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9-08-07 10:47作者:高龄助孕官网

广西南宁的曾某骑电动车在路上遭遇飞来横祸,一名骑摩托车男子卓某在抢劫过程中踹了她一脚,导致曾某摔倒成重伤。

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备受社会关注的“电车女被人踹飞致重伤案”,终审以抢劫罪判处卓平海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曾某经济损失13万元。

2016年9月15日晚上,曾某吃过晚饭后骑着电动车回家,当时她在非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车速并不快,骑着摩托车的卓某突然加速冲来,用右脚一脚踹倒曾某。

曾某摔倒在地,头部受伤严重。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曾某被迅速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曾某右颞顶骨骨折,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伤,后经相关部门鉴定为重伤二级。

曾某被踹后倒地昏迷,交警赶到现场。法制晚报资料图

庭审现场

被告人以“喝多了”为由拒不承认抢劫

今年3月27日,南宁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卓某供述称其在案发当晚8时许,驾驶摩托车途经案发地时,因酒后泄愤,无端用脚踢踹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曾某,致其倒地受重伤。

但经警方进一步侦查,事实并非如此。卓某涉嫌使用暴力实施抢劫,卓某作案后因心慌且有群众围在曾某身边,其未能抢走曾某的挎包,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庭审中,为了证实卓某的抢劫事实,检察机关公诉人当庭向法院提供了证人证言,以及卓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时的口供、指认现场等相关证据。卓某却以“当晚喝酒多蒙了”“没抢到任何东西”为由再三狡辩,不仅拒不承认抢劫,还对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口供当庭全盘翻供。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卓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赔偿曾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16元。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广西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他人财物,使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卓某的犯罪行为给曾某造成经济损失,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卓某产生抢劫犯意后,当场使用踢踹的暴力手段,致他人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大,并造成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踹飞电车女致重伤案终审一审现场被告人翻供拒不承认抢劫终审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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