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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爽约”却不退定金,新妈妈很大众汽车速

发布时间:2019-03-18 16:37作者:高龄助孕官网

  提前半年预约的月嫂,却在上任前出了变故——她以儿子结婚为由,推荐了另一名月嫂。产妇不愿雇用新推荐的月嫂,欲拿回定金却遭拒。近日,刚刚升级做了妈妈的项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该向哪个部门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项女士颇为烦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年轻妈妈都曾有过项女士的遭遇。许多孕妇提前半年甚至更早预定月嫂,然后付定金。由于时间跨度长,变数颇大,容易引发纠纷。

  临时换月嫂产妇乱阵脚

  去年夏天,确认自己怀孕后,项女士就开始寻找合适的月嫂。当年9月,一好友向项女士推荐了一名月嫂。

  “当时,我没有见到月嫂本人,而是让我的朋友帮忙付了500元定金。随后我给她打了电话,说了自己家的大致情况以及预产期,就此算是定下了雇佣关系。”项女士说。

  今年4月13日,项女士入院待产。她赶紧给月嫂打电话,告之自己快要生了。不料,月嫂说儿子要结婚了,自己抽不开身,想推荐另一名月嫂去照看项女士及孩子。对此,项女士很反感。

  生下孩子,在医院住了几天,项女士一家商量决定,不用这个月嫂,于是又打电话给那个月嫂,要求返还500元定金,却被对方一口拒绝。

  行规空白难以维权

  像项女士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雇主与月嫂属于私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且月嫂是私自揽活,并不具备经营主体,月嫂违约后,雇主若要以消费者的身份维权,这个界限难以确定。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则表示,如果雇主是通过家政公司找的月嫂,定金是付给家政公司的,此时如果发生违约等情况,可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解;如果是雇佣双方私下达成的协议,则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记者又咨询了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肖成飞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双方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肖成飞说,项女士的遭遇,属于月嫂违约,则需返还雇主双倍定金,如果违约方拒绝,可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标的额小,维权成本高,取证困难,一般而言,雇主不会打官司。建议雇主与月嫂事前写一份书面的雇佣合同,注明预产期,需要预约的月嫂本人亲自照顾,不能更换他人等内容。雇主预付定金后,让月嫂出具收条,由雇主收执,在收条上注明定金的性质。

  相关行业规定亟待出台

  雇主一方不满,月嫂也是满腹委屈。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月嫂市场需求量很大,尤其是一些口碑比较好的月嫂,几乎是“马不停蹄”,很多人结束上一家的活,休息两天,马上又去新东家了,几乎都是超负荷工作。

  一位资深月嫂告诉记者,月嫂这份工作,有很高的要求,不但要经过专业的培训,还要有过硬的身体素质。照顾新生儿与产妇对体力要求很高,熬夜是家常便饭,不少月嫂因为长期熬夜落下了病根。因此,几乎所有的月嫂干完一单后,第一件事就是好好休息,有休息几天的,也有休息个把月的。

  “别人只知道月嫂收入高,殊不知我们也是拿自己的劳力、健康去换的。”这位月嫂说,有时候因时间关系,不能准时到下一家上任,或是有事抽不开身,推荐新月嫂,也是情非得已。

  据了解,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月嫂的行业规范,雇佣双方有矛盾,只能私下解决或无法解决。月嫂市场混乱、监管缺失、法规滞后,也令整个行业遭遇信任危机。业内人士认为,相关部门应针对家政服务行业出台相关规范,使雇主与月嫂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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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陈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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